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調整了盜竊犯罪的入罪門檻。《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即構成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釋》還調整了“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1998年最高法院曾發布司法解釋,當時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為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調整數額認定標準基于兩重考慮。一是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作為一種侵犯財產性犯罪,盜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二是近年出臺的類似司法解釋都對數額認定標準作了調整。
《解釋》同時加大了對盜竊文物犯罪的打擊力度。按照現行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國家一級文物,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解釋》將其調整為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即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二級以上文物,即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解釋》共15個條文,自4月4日起施行,最高法院1998年制定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