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之窗訊 (楊 林)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財源建設獎勵機制,調動各方抓財源建設的積極性,市政府近日對《商洛市財源建設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予以印發。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在獎勵對象和獎勵資金使用兩個方面,即取消了對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源建設有功人員的獎勵。新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1年9月1日印發的《商洛市財源建設獎勵辦法》(商政發〔2011〕42號文件)同時廢止。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財源建設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年初預算安排,專款用于對財政收入增幅較大(即在財源建設考核評比中排名前三)的縣區和入庫稅收過1000萬元的企業(不含跨縣區實行市級匯總繳納的企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方面,對企業的獎勵按納稅數額不同分四個檔次進行,10000萬元以上納稅企業獎勵50萬元,5000-10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20萬元,3000-5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10萬元,1000-3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5萬元;對縣區的獎勵按財源建設考核評比總分排名情況設“一、二、三”三個等級,依次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市財政局每年會同相關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區、企業進行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經獎勵考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并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獎勵文件,由市財政局下達獎勵資金。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財源建設及招商引資工作經費和企業發展(如規劃費、論證費、可研費、項目推介費、布展費等)等方面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