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
二、辦事程序
1、申請企業填寫《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統一采用A4規格紙張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資格證明(生產企業備案表/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注冊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3)產品全性能自測報告;
(4)企業產品生產現有資源條件及質量管理能力(含檢測手段)的說明;
(5)產品使用說明書;
(6)原準產注冊證復印件及產品質量跟蹤報告(重新注冊時提交);
(7)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2、由經辦人對資料的完整性、齊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開具受理通知書。
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有效期4年,持證單位應在產品注冊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重新注冊。連續停2年以上,產品注冊證自行失效。
三、辦理時限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審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