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農副產品收購環節的稅收管理,商南國稅局根據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并結合該縣實際,制定了《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稅收管理辦法》。
該《辦法》從農產品的界定、帳務核算、憑證使用、資金結算、報表報送、發票管理、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等方面對全縣農副產品收購加工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做了具體的要求。
在日常管理中,要求稅務機關以票控稅,加強對農副產品收購加工企業進行以下審核:一是工商營業執照是否注明農產品收購業務;二是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相應的倉儲設施;三是收購的品種、規模、渠道和方式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四是是否有足夠的收購資金;五是銷貨方是否為農業生產者且銷售貨物是否屬于《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農業產品。稅務機關通過實地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做出合乎邏輯的定性和定量判斷,決定企業是否具備用票資格。對具備用票資格的企業要進行實地核查,審核其申請領購數量是否與收購資金、設備生產能力、收購業務量等相匹配。對在發票的使用和保管中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可降低最高開票限額,直至停供發票。
《辦法》列舉了五種不得供應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情形:一是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本縣域除外);二是無固定的生產場地和倉儲設施的;三是收購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列農產品的;四是當地無資源的;五是經評估發現存在蓄意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虛報抵扣進項稅額的。
《辦法》規定,經營企業必須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資料。未按規定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視同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喻祖國 李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