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王建軍)2月10日,山陽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部門在履行檢察監督中,發現公安機關宣布執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全體被羈押的嫌疑人中,根本查無此人。經進一步核實,公安機關要執行逮捕的嫌疑人是涉嫌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而執行逮捕證上的姓名、年齡、住址均與劉某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后,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駐所檢察立即將此情況報告主管檢察長,經批準,山陽檢察院向簽發逮捕證的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向我院回復糾正情況,由此引起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對相應人員進行了核實。及時向檢察機關回復了糾正情況。原來是辦案民警疏忽,錯把劉寫成張,將26歲寫成24歲。由于撤鄉并鎮后地址變化,也未在案件中注明。公安機關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辦案民警給予了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