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自己的作品竟成了被告,理由是侵犯了著作權!搖滾歌手鄭鈞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日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作品委托管理方身份,將鄭鈞演唱會演出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侵犯鄭鈞的著作權。前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判決駁回音著協賠償經濟損失36671.3元的訴訟請求,認為演出單位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鄭鈞簽訂了演出合同并支付了報酬,鄭鈞在自己的演唱會上表演自己的作品,無須他人另行許可并付作品使用費,演出公司未構成侵權。
音著協狀告演出公司侵權
據悉,音著協在訴狀中稱,“十月天”公司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舉辦的“你必須幸福 鄭鈞2010北京演唱會”中使用了音著協受托管理的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故起訴該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36671.3元。
法院審理認為,鄭鈞為《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的詞曲著作權人。音著協雖受鄭鈞委托管理其音樂作品的表演權,但音著協成立的初衷系為避免著作權人難以控制其權利,起到溝通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梁作用,而非著作權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權利時仍需經音著協許可并付費。此外,音著協與鄭鈞之間為合同關系,合同中并無排除鄭鈞本人行使自己權利的約定。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了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但音著協與鄭鈞簽訂管理合同的時間早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施行10年,“如音著協認為后出臺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應適用于該合同,音著協則應在向鄭鈞明確釋明該規定及其含義,且鄭鈞明確表示同意后,與鄭鈞補簽相應合同條款;而非在有違意思自治原則的情況下,該規定當然地適用于雙方管理合同,自動對鄭鈞的權利加以限制。”
鄭鈞:像是荒誕的美劇
對于這一戲劇性官司,歌迷以“世道亂了”表達自己的感受。網友“dd_who”說:“著作托管方就擁有所有權利了?還將著作權人告上法庭?”網友“我是李導”更以質問的口吻表示:“毀三觀!我的孩子我還不能叫他兒子!”鄭鈞在微博調侃:“感覺自己每一天就住在美劇里。恢宏的景片,荒誕的情節,悲壯的對白……沒白來,值了。”(成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