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索來時終覺淺,案件明時方知難”,一、兩頁的舉報信與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判決之間的差距較大,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凝結了辦案人員大量的心血,但是線索是整個案件的突破口,而案件線索的貧乏已經成為制約貪污賄賂案件查辦的瓶頸,如何解決案件線索少,立案質量不高的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筆者針對貪污賄賂案件線索的發現方法,結合工作實踐淺談一下個人的一些意見。
一、發現和搜集案件線索存在的問題
(一)、案件線索舉報多,但成案率不高
1、某些案件線索的舉報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有些舉報材料上反映的問題較多,但屬于紀檢、公安、國土等其他部門管轄。比如一封舉報信舉報的土地糾紛問題屬于國土部門管轄,個人生活作風問題,招待費開支混亂問題屬于紀檢部門管轄,職務侵占問題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2、某些舉報人出于其他目的舉報,一方面舉報失實、浪費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把檢察機關當作他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使用。比如某單位甲、乙兩人競選副局長職位時,甲方讓他人捏造舉報信舉報乙,檢察機關在不知競選一事介入后,“乙方被檢察機關調查一事”使甲競選成功。還有就是多屆村干部換屆選舉前舉報信突增,選舉的雙方或多方都想通過檢察機關介入使對方受損、自己當選。
3、某些舉報人獲得利益后,不再配合檢察機關辦案。
某些舉報人的真實目的不是想告倒對方,而是想自己獲利。比如甲乙雙方都想爭取某個大棚蔬菜項目,結果甲爭取到了,乙沒有爭取到,就舉報主管大棚蔬菜項目的國家工作人員丙有經濟問題,丙知情后讓乙也獲得相關利益,乙就不再告狀,也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
(二)、等、靠、要的線索收集模式仍然存在,缺乏主動性
1、線索收集模式轉變較慢。有些辦案機關仍然存在等舉報信,還有些依靠紀檢、公安等部門移送線索。在實踐中,發案地矛盾尖銳時舉報信數量突增,有時舉報信一投好多份,給紀檢、檢察、公安、政府等多部門分頭舉報;但是對于案件涉嫌的人員矛盾不突出,人際關系緩和時,難以出現舉報信,比如行受賄案件,證據較單、行賄方往往是既得利益者,受賄方也是得到金錢或實物利益,難以出現矛盾。
2、辦案人員缺乏主動收集和分析線索的能力。在一個案件偵查中,往往會出現其他案件事實,人與人不是孤立的,案件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的,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尋找人與人之間的聯系點,案件之間的聯系點。有些辦案人員存在就案辦案,不去主動拓展案源,不去深入思考。比如檢察機關在清理賬務時發現某國家單位財務管理人員李某挪用單位公款3萬元,在辦理案件中李某辯解該3萬元用于個人家庭開支,但具體開支家庭成員并不知情,在辦案人員深入了解后發現,李某近期可能涉及的經濟活動是爭取一套經濟適用房,經過深入調查發現李某將挪用的3萬元送給了主管經濟適用房審批的房改辦領導吳某,從而發現了吳某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
3、單純一個部門管轄的案件線索少,多個部門共同管轄的案件線索增多,但部門之間辦案協助有待加強。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多是從一些違紀、違反其他部門規定開始的,在案件的管理上,需要多個部門協助。比如檢察機關查辦的某村支書王某貪污一案中,該舉報線索反映了多個問題,縣委召集了十幾個單位共同協助,就王某涉及的貪污、職務侵占、非法占用農用地等多個問題,交由檢察、公安、紀委、國土、鎮政府等多個部門參與辦理。而有時一個單位接到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時并不一定移送,協助,這就導致某些案件線索得不到有效查辦。
二、拓展案件線索來源,把握案件線索發現的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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