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行政復議案件“執行難”問題,中國國土資源部27日在京作出表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履行。
27日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作了介紹。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采礦權、探礦權作為資產開始流轉,對于涉及財產權利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訴諸行政復議的案件不斷增多。近3年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2011年辦理案件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數已達310件。
該負責人介紹,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然而,一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行政復議的決定執行不力,或者故意不執行、變相不執行,損害了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對此,國土資源部專門出臺規定,加強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的監督。
國土資源部新近審議并發布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了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法律后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作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各項評優資格的處理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可以建議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該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將有力保障行政復議決定全面履行,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督作用,切實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