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不會有‘志愿者’懷胎十月產生感情,不愿意讓出孩子的呢?”記者問。“不可能!小孩和‘志愿者’沒有任何血緣關系,就算打官司她也贏不了。而且她們都是從農村來的,不懂那些。此外,我們會先扣住一半錢,客戶把小孩接走之后才結清款項。”
20多分鐘后,林先生駕車抵達廣州沙太路某大型小區。記者看了看手機定位,實際行車距離只有2公里多。林先生專門兜了不少路。
“房租都要4000多元!我們對‘志愿者’很好的!”林先生一邊說,一邊打電話讓屋里的人開門,神情有點緊張。走進位于一樓的一個套間,客廳里幾乎沒有陳設,只有廚房飄來飯菜香味,一個保姆模樣的女人正在忙碌。
“隨便看!”林先生招呼記者走進內屋,只見三間臥室里,都有一張大床,床上各躺著兩個穿著睡衣、頭發散亂的女人,旁邊散亂堆放著她們的個人物品。
“兩個已經懷上了,另外四個還在等。你要是要做,可以挑合眼緣的‘志愿者’。現在的環境簡陋些,珠海、武漢那邊的‘志愿者’都是一人一間房、配一個保姆,有的甚至是一人住一套房!”林先生轉身低聲告訴記者,“不過你們少和她們單線聯絡,小心被她們抓住把柄,將來牽扯不清。要想給孕婦補充營養,你可以把補品郵寄到公司,我們來轉交。”
法規
真拿“代孕”沒辦法?
代孕,指將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而婦女實施代孕的前提,就是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與卵子在人體外結合,必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我國對上述技術的使用有嚴格規定,只能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中實施,只能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但這只能約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律師金宏接受采訪時表示,“代孕公司”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我國尚缺乏直接、明確禁止代孕行為的相關法律。這就是代孕能夠半公開存在的法律原因。
究竟有沒有其他法規可以約束這種行為?金宏表示:還是有的。首先,原衛生部2001年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禁止實施代孕技術。其次,對于代孕媽媽和代孕媽媽的委托人,都受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約束。代孕媽媽懷的孩子,首先,可能是非婚生子女;其次,也可能是婚內超生子女。對于代孕媽媽的委托人也同樣存在違反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可能。
另外,對于代孕公司,這項“業務”顯然是不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的,實際上就是“超范圍經營”,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但遺憾的是,至今未聽說有此先例。
此外,代孕中介、代孕媽媽的委托人和代孕媽媽之間簽訂的合同,因違反了民法通則、合同法中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是無效合同。
關于代孕生產的孩子,金宏認為,在我國,商業行為中絕對不允許把新生兒作為交易標的物。買賣新生兒,其實就是販賣人口,負有刑事責任。但是代孕行為又不同于單純的販賣人口,因為精子與卵子的來源——往往正是委托人提供的。“這就很糾結了,因為通過DNA鑒定可以判斷——孩子確實是代孕委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