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成了社會的共識。然而,不少人也存有一種錯覺,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因此不存在違反交通法規。
安徽蕪湖縣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審理的一樁電動車醉駕案引發關注,法庭認定電動車駕駛員楊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電動車醉駕,各地存在不同判罰標準
今年3月23日下午,安徽蕪湖縣交管大隊接到110報警:世紀大道一輛電動車與一輛大客車發生剮蹭。交警立即趕赴現場后發現,電動車駕駛員楊某滿臉通紅,身上有較為明顯的酒氣。經蕪湖市疾病防控中心檢測,楊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14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面對血液報告結果,楊某認為自己所騎的是電動車而非機動車,并堅持酒后騎電動車不屬于醉駕。其后,交警部門對楊某所騎電動車進行檢測,認定其所駕駛的電動車屬于超標電動車。
對于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判決結果,作為蕪湖縣某局機關的一位事業編制人員,楊某頗感委屈和無奈:“在機關工作30多年到頭來成了法盲,喝酒后騎電動車居然被判了個危險駕駛。”
“一般情況下,駕駛電動車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上海尚寶律師事務所律師俞強表示,一旦電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經是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但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還是較新的案例,各地存在不同的判罰標準,也經常引發爭議。
是否醉駕,關鍵在對電動車的認定
“蕪湖縣法院對此案的判罰并不存在任何問題。”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結淼教授表示,“危險駕駛罪要求行為人駕駛的是機動車輛。本案的關鍵點在于對楊某所騎電動車的認定,對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關鍵在于驅動方式和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機動車以動力裝置驅動,非機動車以人力或畜力驅動,或者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俞強介紹,根據有關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等多項指標。只有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
“楊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145毫克/100毫升,超過了醉駕80毫克/100毫升的規定。”中國科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刑法專家聶雋說,“醉駕”屬故意犯罪,只要駕駛人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而執意駕駛機動車的,不要求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即可以危險駕駛罪入罪。本案楊某存在故意危險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結合法律規定和案情,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定性沒有問題。
電動車國標需修改,立法需完善
超標電動車比比皆是,究竟該怎么管?
聶雋認為,現行電動車標準已明顯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該修訂出臺新標準。
隨著電動車產業的不斷發展,現行限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核心技術指標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依據1999年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目前道路上行駛的95%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均超標,如果一律禁行,億萬人賴以代步的電動自行車的路權就難以保障。
“所以應盡快修訂新國標。要使新國標既能滿足當前消費者的普遍需求,又能符合國家道路管理的基本原則。”聶雋建議,譬如可以將電動自行車最高限速由每小時20公里提至30公里,同時強制安裝速度傳感器,一旦超速就會自動斷電。這在客觀上也會促使電動車產業升級,使電動車廠家的生產與國家政策導向及國際先進標準步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