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干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并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布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