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障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文化部起草了《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娛樂場所推廣民族優秀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特色化經營,引導娛樂場所向商業區、度假區和旅游區發展;鼓勵娛樂場所采用技術手段改進娛樂形式,開發文化娛樂新產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的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設立在農村地區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區域差異制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征求意見稿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面積、位置、周邊環境等進行實地勘查。實地勘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并依法組織聽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便于查閱;娛樂場所應當留存監控錄像日志60日備查。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著裝應當大方得體,應當佩戴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的工作標志。(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