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廣受單位個人歡迎的預付卡從下月1日開始將受到更嚴格的規范管理。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分別在今年9月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兩部新規都將從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銀行明確規定,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多用途預付卡。而商務部的規定沒有這樣的要求。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超1000元
根據新規,今后,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
記名預付卡不設有效期
根據新規,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退卡,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一般不掛失,不贖回,但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的預付卡單張卡片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約定贖回。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發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預付卡不能網上支付三種情形例外
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二是在發卡機構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絡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