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山陽縣公安局)
原本一起治安案件,經公安機關依法立案調查處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且案結事了。但事后受害人出現反悔,以經濟費用賠償數額不足為由,多次到當地公安機關索賠,進而毆打執法辦案民警,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今年2月28日晚,現年47歲的山陽縣西照川鎮西川村村民王某因瑣事與王某某發生爭吵并引起廝打,致王某身體軟組織受傷而住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用5000余元。案發后,照川派出所迅速出警,及時受理,依法立案調查。經調解,雙方均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某一次性付給王某各項費用12500元,雙方均承諾不再反悔。據此,照川派出所對此案依法進行了調解。
事后,該王以對方賠償費用不足繼續要錢為由,多次到派出所鬧事,既不聽勸阻,又不走法律程序。9月5日上午,該王再次到派出所,先后沖進正在召開所務會的會議室和民警辦公室以及伙房,致使所務會無法進行,正常業務無法辦理,機關單位秩序受到嚴重干擾。隨后,民警再對其進行勸阻時,該王便對民警揮拳動武,后被現場民警及時制止。接著,該王脫下自己的衣服擰成繩狀套勒民警頸部繼續施暴。山陽縣公安局獲悉后,立即指令天橋派出所前往查處。經過查證,山陽縣公安局依法作出了對王某以涉嫌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行政拘留10日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