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11月3日,湖北嘉魚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內,審判長宣讀完判決后,被告人李某當場流下悔恨的淚水。
李某,女,湖北嘉魚縣人,1974年出生,其父親在縣城內某處有1套房,2011年,李某以開發商所建的兩棟違建房擋了其光線為由,要求開發商給予其補償。經縣規劃局協調,該開發商和規劃局一起補償了其58萬元人民幣。2014年,李某又要求將父親的房子拆后重建,因其房子不符合規定,縣規劃局未同意其訴求。隨后,李某多次到縣規劃局、信訪局、紀委等部門信訪,因對相關部門的答復不滿意,李某前后去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外國大使館等區域非法上訪達50余次,后經調解簽訂了息訪協議并收取了30萬元求助補助。2015年,李某又以家中財物被盜未破案為由,再次去往北京上訪,并向嘉魚縣規劃局索取4.5萬元錢款。
嘉魚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為達到無理訴求,違反國家《信訪條例》規定,在特殊時期和非上訪區域持續纏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并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有意制造影響,強拿硬要,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在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敲詐勒索的公私財物中,嘉魚法院對合理部分予以保留,不合理部分認定為敲詐勒索。嘉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最終判定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對李某違法所得款34.5萬元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單位。(市信訪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