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縣刑警大隊教導員胡小勇曾分析,當年以猝死定案緣于當地公安機關1983年未在送檢的死者胃組織和胃內容中檢測出磷化鋅和有機磷類毒物。但1985年公安部責令復查此案時,開棺驗尸,卻在尸體的胃區泥土里查出了老鼠藥常含成分。對此,胡小勇稱是市縣公安局當時的檢測能力和水平有限。“公安部做的種類比較多,手段先進,當時市局在檢測種類上不是很齊全,當時的尸檢結論還是草率了。”
胡小勇承認,此案當年現場勘查也存在瑕疵和漏洞。“一個是在現場勘查的時候,提取相關物證不是很完備,另外作為投毒中毒死亡的案件,必須要對死者家中所有的食材進行提取化驗,以證明毒物到底從何而來,這個環節上也有失誤。”
洛南縣公安局一位負責此案的副局長也多次表示,此案疑點重重,當年的辦案過程確有些問題。
當地警方稱死者家屬“無權追責”
據洛南縣公安局2015年6月送發給死者之弟李天民的信訪答復,嫌犯張虎子落網后,警方分別在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向檢察機關報捕,均未獲得批準。2015年2月9日,洛南縣公安局對張虎子變更強制為取保候審,現該案仍在繼續偵查中。
有法律人士分析,此案過去30多年,警方重組證據確有難度,加之此前警方已承認當年的辦案存在漏洞,檢方審查相關證據時更加慎重也可以理解。“警方也需要對死者及其家屬負責,接下來如果完善證據后再報捕被拒,可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