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刊登了一則報道,事由去年,張女士買了輛二手車,車的初始登記日期是2003年年初。由于沒有保險經驗,她把二手車保險業務委托給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
一年后,保險期已過,保險公司卻拒絕了張女士的續保請求。理由是去年張女士的出險記錄已達到5次,按照相關的規定,保險費用要上調。可是令張女士不解的是,上了保險就應該萬事大吉,怎么還有出險次數之說?另外去年她只出險過3次啊?
業內規則:保險費率就出險次數上調
按照有些保險公司的規定,第一次出險且金額在一定范圍內的可視作沒有出險;出險2到3次,仍然按照上一年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用;出險5次或者5次以上,相應的保險費率將上調,具體的上調幅度根據選擇保險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滿7年的,也只是不能上車損險。
另外,新車第一年有10%的優惠;第二年續保的、出險次數不超過4次的,也能享受10%的優惠;而5次或者5次以上,車損和盜搶等費率將上浮10%。公里數一年超過3萬公里的,車損險等上調5%;滿7年的,賠付額超過一定額度的也將上漲一定的幅度;兩年以上不上劃痕險等。
專家支招:購買前弄清歷年出險情況
對于消費者來說,目前的汽車保險業有很多陷阱。一些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和一些汽車4S店的維修人員合作,自己定損自己修車,和修理廠一起從中牟取利益。
因此提醒車主,在購買車險時切勿貪圖便宜。一些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利用保險條款的漏洞,給本該上私家車險的個人家庭用汽車上公車險,從而為消費者降低保險費用。殊不知由于公車險和私車險出險索賠規定不同,真正出險時消費者才能最終發現利益受到侵害。更有甚者,一些保險人員在做這種單子時不給消費者明示,從中賺取保險費用差額。還有一些保險人員和修理廠捆綁一體,賺取利潤。一般業務人員既是定損員,又是修理廠的合伙人,消費者通過這類人員上保險,往往看似服務很好,其實在保險期滿后會發現利益受損。另外,還有的業務員向車主強行搭售其他商業險。其實在汽車保險中,只有第三者險屬于必上保險,其他保險是否要上可據實際情況決定。
之所以有5次出險,肯定是該輛二手車在張女士購買之前,曾經有過兩次出險,而張女士不知道。因此,車主在購買二手車之前一定要弄清該車歷年的出險情況。防止車商將多次出險的事故車推銷給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