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賈新光:汽車廠家不聽話怎么辦?所以這個辦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權威性,這不同于召回,召回可以企業自愿。
車主陳先生:已經整整過去七年,而整車三包的有效期還是不低于2年或4萬公里,標準實在應該提高。
網友大陳:除一個月內退車的不需補償費用外,其它任何方式的退車補償公式:〔(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0.5%-0.8%)。以一臺價格10萬行駛5萬公里的小車計算,按0.5%折舊則需減2.5萬,按0.8%折舊則減4萬,比二手車市場的估價還低。
前天,國家質檢總局發出了關于召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立法聽證會的通知。
這是一份遲到7年的通知。早在2004年底,質檢總局就曾就“汽車三包”草案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但隨后一直難產。
一晃七年,中國車市已變了一個天,從“轎車進家庭”潮流初起,迅速進入了汽車社會。“三包”者,即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此次,意見稿終于寫上“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總原則。
對于已列入汽車大國的中國來說,每年有近2000萬輛汽車的銷量,“汽車三包”的出臺對于消費者來說已經刻不容緩。
“汽車三包”上升至法規
質檢總局表示,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為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質檢總局法規司將會同質量司,擬于10月下旬在總局舉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立法聽證會。現面向社會征集聽證陳述人參加會議。
與2004年的草案相比,此次”汽車三包“也將由之前的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務院條例,其法律效力和管理權限都將大幅提升。
據長期關注“汽車三包”的汽車分析師賈新光介紹,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是以2004年的征求意見稿為框架,進行了少量的修改,但是基本框架未變,主要的條文未變,而一些規定更加具體。
例如,2004年稿的第八條:“銷售商應當銷售經制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被刪去了“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2004年稿第十二條:“銷售商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查詢、投訴。”在此次的意見稿中,則被補充為“銷售商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按照本規定承擔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規定更加明確。
“但是大家擔心的是,廠家不聽話怎么辦?”賈新光指出,康菲在渤海灣跑油,我們的海洋局束手無策,而受害的漁民起訴賠償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所以這個辦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權威性,這不同于召回,召回可以企業自愿,但是維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法律義務,法律應該有所作為。
車主陳先生則指出,已經整整過去七年,而整車三包的有效期還是不低于2年或4萬公里。標準實在應該提高。目前廠家已普遍實施三年以上的保修期,甚至是“5年或15萬輛公里”超長保修服務。賈新光也認為,“應該把三包期限和廠商質量保證的里程一致起來”。
去年新車投訴比例高達6成
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已經超過1億輛,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正式進入汽車社會,但“汽車三包”的缺位,使消費者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2010年汽車行業投訴量同比上升51.1%,創歷史新高,是所有投訴商品和服務行業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
汽車投訴中,合同糾紛占比13.7%,根據消費者反映的有關情況,一些汽車銷售商將翻新車、事故車當作新車出售,涉嫌消費欺詐。受理汽車投訴量從2006年的7761件快速增加到2010年的14093件,呈逐年增長趨勢。
統計顯示,消費者對汽車重要零部件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投訴仍占絕大多數。同時,有關新車質量的投訴越來越多,6個月以內新車用戶的投訴比例竟然占到投訴總量的60%以上,這一比例著實令人吃驚。
去年汽車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的投訴具體有三大特點。首先是發動機、變速箱方面的投訴明顯增多,主要表現為發動機機油消耗量大、自動變速箱掛擋不走車、手動變速箱打齒輪等問題。
其次,典型投訴方面,輪胎和剎車系統等安全問題的投訴比較突出,投訴主要集中于價格5萬元-20萬元的汽車產品。輪胎方面反映的問題主要包括爆胎、鼓包、開裂等,多數是購買半年內輪胎就出現了問題。
再次,新車問題(多為購買半年內的車輛)的糾紛多,因同一故障屢修不好或者關鍵部件出現問題,車主提出退車、換車,而維修站只修不換,且多次維修不能解決而引起的投訴。
汽車業前兩年的快速增長,加速了汽車投訴的爆發。據有關專家介紹,汽車業要避免“蘿卜快了不洗泥”的現象,需要汽車增長率保持在不超過GDP增長率1.5倍的水平,而前兩年汽車行業增長率明顯過高。目前相關政策對消費者的保護還不全面,僅靠“汽車三包”也不能適應提升汽車品質的需要。
●解讀
”汽車三包“意見稿明確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同時也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
1、整車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4萬公里
根據征求意見稿,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和系統質量擔保期,損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是指:發動機、變速器、車身、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等。
在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或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辦理更換、退貨。
2、購車時銷售商應提供產品三包憑證
在銷售商方面,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時,應當當面檢驗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提供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條款;銷售商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按照規定承擔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3、修理超時應給予交通費用補償
在修理商部分,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原裝零部件,其質量標準應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修理商應當建立并執行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完成交車時,修理商應當如實填寫書面修理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在修理商存檔記錄中查閱和復制本人產品的修理記錄。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4、購車后30日內出現嚴重故障可免費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后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此外,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其他總成或系統,因同一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退貨。對于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商應當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釋疑
汽車三包
為何7年躲貓貓
汽車“三包”歷經7年難產,成為汽車業政策制定的一個笑話。賈新光指出,汽車“三包”多年難產,“主要是由于廠商抵制,廠商出于維護自己利益的需要而抵制法規出臺。”
曾全程參與“三包”草案起草修改的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王前虎此前曾介紹,在前幾次“三包”征求意見時,廠家的意見就很大。特別是在“三包”權利歸屬問題上,廠商與經銷商的利益博弈很難解決。在2004年底征求意見的(草案)第五條規定:“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這是整個草案的總原則,也是“三包”草案最受爭議的焦點之一。因為這意味著經銷商必須直接面對消費者請求。
此外,有業內專家也指出,國內沒有權威部門或指定部門負責汽車市場中出現的維權問題,多部門管理,多頭管理,多渠道管理,使得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目前國內的汽車鑒定機構數量不多、費用高昂且程序復雜,當汽車發生質量問題時,如果由生產企業自行進行檢測鑒定,很難保證客觀與公正。這就需要一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權威認定。而具備這樣性質的第三方機構一直沒有相關部門進行管理。
在此次公示的意見中,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會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諾和消費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責任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其設立的相關管理機構建立汽車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信息發布、專家管理和信譽檔案管理等工作。
賈新光認為:“現在提高汽車質量主要看執行,執行得好就有效果,不好就沒效果。”
廠家也一直對汽車“三包”出臺擔憂。有廠家負責人認為,汽車產品不同于家電等產品,其上萬個零件來自于不同的配套廠,且在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情況也非常復雜。實行“三包”,對汽車生產廠商的要求非常高,而對于直面消費者的經銷商來說,操作、執行起來仍有相當大的難度。
爭議還在于實施“三包”后,會不會出現惡性退貨的現象。中國汽車工業咨詢委員會委員陳光祖就曾指出:“‘三包’是掩蓋產品問題的手段,與召回制度相比是一種倒退。”
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