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所檢察官啟動審查
記者了解到,目前,如果建構專門的羈押制度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需要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其中也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的辦案機制,改革的成本較大,短時間內不可能建立。而各級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均在看守所設有駐所檢察室,其職責范圍就是監督看守所的監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
但偉認為,在完全封閉的監管場所,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有職權對這個場所的監管活動和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利履行法律監督權。所以,目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試行“由駐所檢察官根據在押人員實際情況向辦案單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既可以節約司法改革的成本,又能夠履行對羈押必要性進行的監督和救濟的職能,法律授權明確。
“司法改革中的大部分問題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通過創新工作機制來解決,這包括在訴訟程序中公民的合法權利被侵犯,政法機關應以最快速度給予救助。”但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