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一酒樓在路邊放鞭炮,恰好路過酒樓門前的張先生耳朵被震傷,后被司法鑒定為右耳聽力下降、右側面癱等,被評定為七級傷殘。張先生將酒樓訴至法院,向酒樓索賠43萬余元,一審判決酒樓賠償張先生12673.92元。張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院,昨日此案二審開庭。
交涉賠償時遭毆打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原告張先生與兒子路過龍崗區平湖街道鳳凰社區順昌街道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酒樓門前時,酒樓工作人員正在路邊燃放鞭炮。張先生右耳被震傷后與酒樓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報警。事發兩天后,張先生在醫院被診斷為右耳損傷。
2011年11月5日,張先生到酒樓交涉賠償事宜,再次報警稱遭到酒樓工作人員毆打,后被檢驗為輕微傷。經公安機關調解,酒樓方為此次治安事件向張先生支付了3000元。
2012年6月張先生被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張先生雖經過治療,但目前仍遺留右耳聽力稍下降、右側面癱等毛病。
在一審中,被告酒樓方辯稱張先生的受傷與酒樓沒有關聯性,且張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傷殘是酒樓方導致的,故酒樓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申請對原告張先生的傷情結果產生的原因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采納了該申請,并委托深圳市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該項鑒定。但該鑒定所表示委托事項超過鑒定所的業務范圍,鑒定要求超過該所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不予受理。
后法院讓雙方當事人自行聯系有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但雙方都未能找到。
法院:不確定面癱由被告造成
龍崗區法院在一審時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燃放鞭炮過程中致原告右耳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表示,考慮到原告受傷后經過長期治療而病歷記錄卻顯示病情日益惡化,事發近8個月后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中等重度面癱評定原告為七級傷殘,且鑒定機構無法對原告的傷情結果產生的原因和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作出鑒定,故法院無法確定原告張先生的面癱傷殘為被告造成,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法院無法支持。龍崗法院最后判決被告酒樓方賠償張先生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12673.92元。
張先生在二審中表示,因為酒樓一開始就逃避責任,而他自己本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高昂的治療費用才導致病情一再嚴重。
此外張先生認為,要求鑒定機構鑒定傷情結果產生的原因和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是無理要求,因此鑒定機構表示無法受理。張先生上訴要求改判,提出獲得43萬余元賠償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