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車怎樣成了五千萬巨債
債務最終經調解不用再還 但演化過程給人警示
單位獎勵給程某一輛可貸款購買的汽車,然而在他跳槽后,經過數年的利滾利,貸款未還的滯納金達到了近5千萬元。日前海淀檢察院經過大量工作,促成“檢法聯動”,程某終于和債主達成調解協議,不用再償還天價滯納金。
得意簽下糊涂合同
“2003年的貸款40萬元,到執行起來就變成快5000萬了。現在要拍賣我唯一的房子,以后我和孩子住哪兒啊!”去年底,海淀檢察院受理程某申訴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接待了已經近乎絕望的程某。
案情還得從2003年程某那次貸款購車開始說起。那年,程某在某公司任銷售主管。單位為獎勵其業績提出要為其購買一輛車,但規定只能以貸款的形式購買,即由程某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買車,單位出一筆首付款,并且在其后每月按照還款賬單替其向銀行還款。
程某隨后貸款48萬買了一輛奧迪車。貸款事項都是由汽車銷售公司經辦的,程某對這些事都未上心。但程某忽視了購車合同中這樣一句話——“如程某在銀行規定的還款日未將月還款存入還款賬戶則構成違約,應當向汽車銷售公司承擔每天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消極陷入貸款陷阱
2005年初,程某跳槽,這就意味著奧迪車的貸款原單位不再為其償還了。程某認為,錢還不上就認了,大不了法院把車拍賣了;于是對于車的貸款并未主動償還。
同年3月,汽車銷售公司履行保證義務替程某承擔了40萬元的還款責任。履行完保證義務后,汽車銷售公司并未急著找程某還錢,而是選擇轉過年來,將40萬的債權轉讓給公司的債權人吳某。吳某拿到債權于2007年底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償還40萬元并承擔滯納金。法院認定合同有效,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執行部門找到了程某。此時的執行款已經上漲到了1090萬元。程某將奧迪車交給了法院執行部門,以為此案就此了結。可沒想到的是,根據合同約定和法院判決,還有近1000萬元需要償還。鑒于程某離婚后,除了懷柔的一處住房由其和女兒一起居住之外,實在沒有別的財產可以執行。于是隨著時間的流逝,這40萬元逐漸變成2000萬、3000萬、4000萬,直至2011年法院決定拍賣其住房。
最終迎來柳暗花明
面對程某的申訴,以及150萬元的房屋即將被拍賣的現實情況,海淀檢察院經初步審查發現滯納金確實存在約定過高的問題,于是建議暫緩執行房屋拍賣,法院執行部門積極采納了檢方的建議,使得程某和女兒可以在家中度過龍年春節。同時,檢察院通過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再審。法院迅速啟動再審程序。面對雙方對于還款數額的差異,經過3次開庭進行調解,最終促使吳某與程某達成和解協議。(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