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伙同他人受賄1700余萬元,并侵吞公款6萬多元,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原女副鎮長李淑巖11日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終審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李淑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36萬元;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716.894萬元。據此,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淑巖有期徒刑5年,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李淑巖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適當,遂維持一審判決。(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