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則新聞可以放在一起。一則是云南昭通市檢察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理由,就大關縣一官員強奸4歲幼女獲刑5年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另一則是一名在廣東打工的男子因發表過激的網絡言論,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該男子獲釋放。
從表面看,這兩起案例既無內容上的關聯性,所引起的社會影響,受到的關注度也大為不同,但從結果上,它們都一定程度地與大多數人的正義預期相吻合,并且在通往正義之路上,檢察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公眾普遍關注的大關縣官員強奸幼女案來說,短短不到一個月時間,情況幾經轉折。從大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引起各界嘩然開始,到受害人家屬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大關縣檢察院給出“決定不予抗訴”的回復,再到受害人家屬向昭通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直到前幾天,昭通市檢察院以三點理由認定量刑不當,作出抗訴決定,一種對當地司法系統能夠公正審判此案的信心才慢慢確立。
雖然仍有一些聲音在追問,為什么正義姍姍來遲,非等到媒體曝光,也有人為抗訴叫好之余,呼吁調查一審中有無公職人員徇私枉法的情況,但上級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意義不能就此掩蓋。
抗訴權或者批捕權都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根據案件情況,靈活運用各項權力,是檢察機關履行司法職責的方式。然而,進入司法實踐活動,檢察機關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未必能完全依照上述原則。
國內基層檢察院一直存在對刑事抗訴工作積極性差,抗訴工作難于開展等問題。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如為取得好的考評業績,片面強調“抗準”,以改判作為刑事抗訴的唯一標準,致使應當抗訴案件不敢抗訴;法院部門保護主義使基層法院判決、裁定已包含中級法院意見,抗訴改判率低,影響檢察機關抗訴積極性;刑法法定刑幅度過大,司法解釋滯后,不易掌握抗訴標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抗訴支持力度不夠等等。這些原因涉及檢察院、法院、刑事立法等多個方面,某種程度上是國家法治水平的綜合體現,不能歸責于一方。但僅就司法系統而言,公檢法之間重配合、輕制約的現狀,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因素。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是一種合作與制約共存的關系。面對刑事犯罪行為,發揮各自作用,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是為互相配合。而互相制約,則是指其中某個環節出現認定或判斷錯誤,都可以通過批捕權、抗訴權、再審權等權力的運用,避免與正義、真相相違的決定出現。現在的問題是,為了提高效率,公檢法三方普遍強調合作,不少檢察院和法院建立起溝通、協商機制,它無形中弱化了制衡機制,甚至限制了制衡機制發揮作用的可能性。
在已經證實的冤假錯案里,人們總是頗為困惑,為什么在相關程序立法明確,制衡機制、所涉部門并不缺少,可還是會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接力”錯誤,讓甚至不難發現的不公不義成立,讓無辜者蒙冤,給法治中國蒙上陰影。聯系前述現實,本應防止權力濫用的制衡作用的“失靈”是顯見的。
尋求司法系統內部的制衡,不是說要排斥合作關系,更不是追求制衡,反其道地以互相“使絆”為目的。所謂的制衡,是以事實和公平正義理念為基礎,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專業判斷,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正義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