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意見書出具的依據是張梅在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4醫院的兩份證明書。
據了解,《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規定:文證審查重點是審查材料的科學性、可靠性、準確性。檢驗記載是否全面、細致;檢驗方法是否規范、可靠;論點是否明確、清楚,論據是否科學、充分;結論是否客觀、正確,以及是否符合鑒定目的和要求。
而活體檢查主要是對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和各器官、系統功能狀態等進行檢驗、鑒定。
被告人家屬還認為,北京華夏鑒定中心的審查意見書不是傷情鑒定結論,只是書證審查意見,不應予以采信。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的送鑒材料中,除了兩份醫院證明,還多了張梅曾就診的3家醫院的門診病歷原件和8張照片,但張梅本人依然沒有到場。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該室一年多以前就已不再受理社會委托的司法鑒定,但她對5年前的張梅案仍有很深印象,“只有她這一起頻生枝節,好像現在還沒宣判”。
這位工作人員稱,被害人傷殘等級鑒定并不是必須要做活體損傷鑒定,但當《法治周末》記者問到送鑒病歷如若造假,鑒定機構如何處理時,她稱“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和解放軍304醫院怎么可能造假?”又稱材料審查義務在于委托方而不是鑒定機構,這位工作人員還稱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秉持公正原則,“只接受公檢法系統的委托,從不接受律師委托”。
這位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臉部燒傷相比于身體其他部位燒傷更為嚴重,尤其是對女性來說”。鑒定完成后,還是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介紹其去韓國整容,“據說費用高昂,但效果相當不錯,乍一看已沒有明顯疤痕”。
北京華夏鑒定中心一位郭姓工作人員則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傷情和傷殘等級鑒定都必須做活體損傷鑒定和書證審查,并稱《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此進行了規定,只不過記者并未在其中查到明確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懸而未決
引社會廣泛關注
爭議中,此案被雙方同時上訴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梅訴請判處韓秀稿死刑立即執行,而韓秀稿、姬乃忠則訴請撤銷一審判決。
2008年年初,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如今,兩年已過,但重審判決仍未作出。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案在本地、甚至在更高層面被廣泛關注。
據透露,耗時兩年的重審即將宣判,但負責重審的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惠義對《法治周末》記者坦言,目前該案并沒有新的證據補充進來。
面對此種尷尬,榆林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雷建新表示,本案的癥結仍在于被害人沒有進行活體損傷鑒定。
“重傷是肯定的,但就是被害人不愿意做活體檢驗。”雷建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雷建新表示,兩年來,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不斷地做工作,“但就是找不到被害人,所以沒辦法做活體檢驗”。
西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中寫到,張梅入院時,“右顳部有一4×7CM處創面呈焦痂狀”,304醫院的證明書顯示,張梅出院時,“患者創面已基本痊愈,右耳及面部瘢痕增生,右耳部分軟組織及軟骨缺損,畸形、瘢痕攣縮”。
據此,北京華夏鑒定中心認為,張梅的傷情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一條(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第十六條(一)面部損傷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于4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