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提交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中,明確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被各界認為是一大進步。
“草案稍微提了一點標準”,在草案專家組成員姜明安看來,間接損失也應當適當賠償,“我也提過這樣的建議,但沒有被采納”。
認為國家賠償應當走得更遠的另一種聲音則是:國家賠償應當向民事賠償看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向《法治周末》記者表達對國家賠償法修改的看法:“賠償的程度,應該不低于民事賠償。同樣的損害,為什么賠償要低于民事賠償呢?”
同樣的建議也見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2009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就指出,國家賠償的具體標準應當不低于民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標準。理由是國家財力更足且更該勇于擔當,建議賠償要考慮填平受害人的損失。
像左安一案的尷尬,修正案并沒有涉及。“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客體不在一個地方,應該怎么協調,怎么操作,現行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姜明安說。
至今已運行15年之久的國家賠償法2009年迎來第一次大修,原定于去年10月份經過三審后審議通過,但最終并未能夠交付表決。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消息稱,因對“賠償原則”和“賠償程序”存有不同意見。草案似繼續深入研究修改。
姜明安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修正草案的最大“關卡”在對第二條中“違法”二字的去留上。法學專家強烈建議應刪除,但“也有人不解,在合法的情況下,為什么國家還要賠償”。
但無論怎樣,“今年還是會通過的。”姜明安肯定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