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教育行政化的根結不在于學校與校長的行政級別,而在于政府對教育的權力控制程度與方式。什么時候政府由大包大攬轉身為制度供給,什么時候教育自治有了切實的制度保障,發生在校園內的荒誕事件才能徹底終結
為了預防和打擊越來越嚴重的校園暴力,今后,云南省昆明市每一所學校都將在各個班級發展“治安小信息員”,專門收集不良青少年活動情況。而涉及的“問題學生”將會被送入“工讀學校”進行法制教育矯治。
該新聞一出來就受到輿論的質疑,這原本并不奇怪。在法治意識漸濃的現代社會,給在校學習的學生附加上校園暴力“臥底”的義務,如何都逃不脫民間合法性的追問。
據稱,昆明市有關部門之所以作出如此要求,乃是具有很深的社會背景,那就是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頻現,昆明也曝出了發生在去年年底的“云秀暴力”事件。基于此,昆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才聯合下發《預防和打擊校園暴力的通知》,要求學校各班主任要在班上發展2至3名“治安小信息員”,收集校園暴力和“拔毛”等侵財犯罪、手機網絡淫穢傳播、校園周邊交通秩序、學校周邊不良青少年活動情況以及學生急需學校、公安機關援助等信息。
如此看來,出此下策也是完全出于凈化校園環境、保護學生利益的良好意圖。但是,在所有奉行法治的國度,遏制校園暴力、打擊校園內違法犯罪活動,都是警察這一政府分支的法律義務,而斷無轉移給學生的道理。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預設了學生充當警察“線人”的義務,相反,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招用未成年人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有關部門欲陷校園暴力于“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不知當初是否考慮過這部分學生的安危與利益?同時也叫人深刻懷疑其是否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素養。
即便不站在保護臥底學生的立場,單從公權的合法限度而言,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究竟有何權力給學校下達這樣的指令?法治社會,公權機關秉持的乃是“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的鐵律。在這起事件中,公安機關將自身職責借此轉移給學校和學生身上,更是缺乏基本的法律授權。就教育部門而言,雖然作為主管單位可以給學校發布指令,但也沒有哪部法律授權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強制班主任去發展“臥底”啊!
此外,恰如某報社論的題目“別把中小學生培養成猥瑣的告密者”,如此在心智尚不成熟的學生中散發“打小報告”的氛圍,將直接影響到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培育,甚至干擾著他們長大后是做一個光明磊落的公民,還是一個習慣于“潛伏”的告密者。至此,我們有足夠的法律理由對該行為說“不”。然而,此事引發的思考就此完結了嗎?一次倒逼公權的行為即便成功,如果不深入剖析其背后的癥結,又能從根本上避免公權的下一次妄為嗎?
如果我們不是單純地就事論事,只要稍微將平日里常見的教育界怪事打量一番,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是要求學生參加商業剪彩,還是委派學生當臥底,抑或是各種怨聲載道的“擇校費”,背后無不折射出教育行政化的弊端。在政府成為教育的直接管理者而不是制度供給者的背景下,教育部門習慣性的公權介入,總會讓類似背離教育正途的事件一再上演。試想,在崇尚教育自主、學校自治的環境里,行政部門敢如此明目張膽地對學校和學生“指手畫腳”設定義務嗎?行使自主管理權的教育者能同意如此不負責任的“潛伏”舉措嗎?學生的家長又會勢單力薄地任由行政官員這樣“屁股決定腦袋”嗎?
不久前,引發輿論熱議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逐步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被寄望為是革除教育行政化體制之弊的開端。但是很顯然,教育行政化的根結不在于學校與校長的行政級別,而在于政府對教育的權力控制程度與方式。什么時候政府由大包大攬轉身為制度供給,什么時候教育自治有了切實的制度保障,發生在校園內的荒誕事件才能徹底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