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也必須看到這次的放開是有限度的,為保證國家的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開。因此,它對解決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問題也是有限度的,但這個限度對我國目前來講是合理的,劉少軍表示。
瞄準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對于《貸款通則》修訂稿中提到的地方成立監管機構對非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訪的專家一致表示認同。
之所以需要對非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管,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已經在“灰色地帶”開展了很多年的民間借貸存在多種問題。
“一是民間借貸的安全性問題;二是民間借貸的投資方向問題;三是民間借貸的回收問題。”劉少軍告訴記者,“而其中的核心問題是安全問題。”
“如果對民間借貸經營活動不加以限制,必然出現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問題,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動蕩。目前,我國的這種情況已經非常嚴重。”劉少軍說,“此外在民間借貸中,有些借款人并不是將貸入款項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而是投入一些投資回報率非常高但是非法的活動中,這同樣會引起嚴重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民間借貸還有回收方式問題,經常出現暴力回收貸款的事件。”
由于上述原因,我國法律目前限制非金融機構經營資金借貸業務。但是,這又造成了融資渠道單一,金融結構體系不合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等問題。
“也正是在這樣的矛盾背景下,我國有關立法機構也正努力修改現行法規,力圖在保證金融和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結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劉少軍說。
從目前世界范圍來看,由于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程度也不同。
就發達和較發達國家來看,它們通常有比較完整的金融結構體系,特別是面向中小企業的貸款人種類比較多,企業的融資渠道也不是僅限于向貸款經營人借款。一旦貸款人出現問題,也有存款保險制度等保障措施。同時,無論是存款人還是貸款人,也都有比較好的風險意識,出現經營風險通常也不會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些都值得我們選擇性借鑒。
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應全方位
鑒于民間借貸現存以及今后可能出現的問題,閆欣認為當前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應該是全方位的,從非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注冊資本與貸出款項的金額,到款項流通的途徑,再到貸出款項的投向,在法律法規中都應有所規定。
“早期的民間借貸應該是自由資金放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避免非金融機構貸款人把風險轉嫁給社會;而是否要根據公司注冊資本,規定其貸出款項的金額,甚至可以效仿金融機構要求非金融機構貸款人保留一定的準備金。”閆欣表示。
在閆欣看來,非金融機構主導的款項的流通也應該經由銀行進行。“現在很多民間借貸都是用現錢交易,然后雙方簽訂合同。而一旦出現問題訴至法庭,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交易金額的數量,在審判中就需要法官進行自由裁量。于是原被告雙方為贏得官司都會砸錢給法官,從而引發司法腐敗。因此我認為,應該要求民間借貸的款項經由銀行流通,這樣也就有個第三方對借貸活動進行監督,并能為日后可能出現的問題留下證據。”
至于劉少軍也提到了的貸款流向的問題,閆欣認為一定要進行嚴格規定,禁止把所貸款項用于那些高回報率、但非法的活動,如涉黃涉毒活動。
據了解,《貸款通則》修訂稿對非金融機構的單一股東所持股份的份額規定,與銀監會、央行聯合制定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相關規定有沖突,后者規定單一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但前者并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