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當新的《貸款通則》與《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不一致時,應按照《貸款通則》來執行。但是,在對待“小額貸款公司”的問題上,則應按照“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要求,按照《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的具體規定執行。
不過劉少軍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單一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10%的規定,難以滿足地上金融陽光化的需要。因為,許多地下錢莊控制者所持有的“股份”都高于10%,如果統一要求不得超過10%,則既不利于地下金融的陽光化,也不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
“既然非金融機構貸款人是由地方監管的,應將這一權力交給地方,由地方監管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劉少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