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和拘留的處罰決定都被撤銷后,吳的代理律師張春貴調整了訴訟策略,“參與強行送治的有辦事處、公安局,還有吳春霞嫂子王霞,王霞被脅迫,不能起訴,公安局也暫時不起訴,重點告精神病院和辦事處。”
張春貴擔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勝訴難度更大,還很易被法院推諉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院又屬于事業單位,攪在一起,狀就告不成了。
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師似乎識破了張春貴的心思,他們堅持要求將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吳春霞拒絕,法院也予以駁回。與醫院同列被告席的小橋辦事處,也反對列公安局為共同被告。
小橋辦事處更辯解,他們不知道吳春霞被強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吳支付醫療費,只是出于對轄區居民的救助。(來源:南方都市報南都網)
在2011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審中,醫院的代理人申請鑒定“吳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駁回。
吳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代理律師張春貴也對被告席上的同行反唇相譏,“那我也懷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鑒定鑒定?”
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的代理人認為,附加被告,以及對吳春霞進行精神病鑒定,對查清案情至關重要。張春貴則反駁,告不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而且,現在即使鑒定出吳春霞有精神病,也不能證明她被強行收治時有病。
雙方爭吵了一個多小時,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吳春霞出院時拒不帶藥鞏固治療,由于“偏執性精神病”容易復發、波動,所以需要法院確定其是否正處于患病期間,是否具有民事行為和訴訟能力,故申請延期審理。按照法律規定,這種“特殊程序”的申請,應由被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的川匯區法院受理。接著,法官便宣布休庭。
剛走出法院,吳春霞就馬上撥通了川匯區法院負責人的電話,對方隨即承諾,一定不會受理。
幾天后,精神病醫院的代理律師向川匯區法院申請立案,果然遭拒,“他們說吳春霞剛剛又去立案庭鬧了一回,現在沒人敢立這個案。”
在院方看來,吳春霞上訪訴訟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檢法也怕她,他們為了維穩,卻損害司法公正。當然,吳春霞不同意這個說法。“法院本來就該為我申冤。”
精神病醫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律師說,她想起這個案子就感到“窩囊”:吳春霞是否患病這個本案的核心問題,居然成了無解之謎,直接導致醫院敗訴。
“以后會更加小心”
終審敗訴,申訴無回音,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現在能爭取的,只有對強行執行款項的異議了。
“很多死亡傷殘事故的撫慰金才一兩萬,法院一下子就判我們賠10萬。”婁濤說,醫院被多執行了1000多元的利息,還有超出執行標的4000多元的劃款,要了數次也沒要回來。他將這十幾萬元稱為“維穩金”:為了安撫吳春霞,河南省精神病院成了替罪羊。
那些曾“求”他收治吳春霞的人,事后對他“又客氣又冷淡”。四年前的那個夜晚,婁濤還驗過他們的警官證和介紹信。現在,他們就像從沒來過這所醫院。
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始建于1951年,是河南省唯一以治療精神、神經疾病為主的三級甲等醫院。牽涉上訪者的官司,在吳春霞之前,最有名的要數開封市民江帆的“被精神病”案。
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在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據一次座談會的內容,鑒定江帆為“偏執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開封市教委被判賠江帆精神撫慰金兩萬元。在司法鑒定書被撤銷后,兩被告還不得不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