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社會反腐倡廉制度的設計,其最主要的目的都不是為了懲處而懲處,而是要建立在以“防”為主的機制上,是一種前置型的嚴格防范機制。在這方面,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已有過許多成熟且成功的經驗。畢竟腐敗現象的出現本身與政治體制和政治制度并無必然的聯系,雖然人類的智慧目前尚無徹底根除腐敗的一勞永逸的方法,但將減少腐敗作為一種權力設置與權力監督過程中的制度設計,依然有著巨大操作空間。
對于反腐敗職能部門來說,網絡反腐熱潮的興起無疑是一個難得的機遇。機遇意味著社會化監督為我們提供了傳統信訪、舉報等監督手段所不具備的信息優勢,同時也為反腐敗職能部門排除一些內部干擾提供了“靠山”和“平臺”。反腐敗職能部門的監督本質上是一種體制內的監督,在正常監督過程中難免會受到方方面面人情與利益關系的掣肘,常常面臨巨大的壓力。但由于網絡所提供的社會監督平臺的力量,使得內部監督往往同時也面臨著被社會輿論監督的可能。它一方面可以使反腐敗職能部門在工作中適當減輕自身的壓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來自利益關系的干擾與掣肘有所顧忌。而巨大的挑戰則意味著,如果反腐敗職能部門不能在民意面前堅決監督與查處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的腐敗行為,將對黨和政府的聲譽甚至執政地位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
以制度理性引導非理性的社會監督行為
進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完善和健全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從而引導網絡反腐并將其納入規范化理性化的軌道,是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應該看到,當前網絡反腐雖然具有廣泛性、參與性、社會性和公開性等特征,非常有效地補充了黨和國家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的不足,但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等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容易形成集體性的非理性力量,從而導致監督范圍擴大化,甚至侵犯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由于信息社會的巨大能量,在網絡監督過程中,監督對象的諸多信息很容易被“人肉”從而導致監督行為擴大化、人身攻擊常態化等非理性行為。同時也有可能對現有反腐敗職能部門正常辦案形成過多干預,導致反腐敗職能部門被輿論綁架,導致處置失度失當。
這些問題是信息化時代發展初期很難避免的社會現象,它既涉及到公民表達權與被監督者合法權益的矛盾,也涉及到保護被監督者隱私權與合理行使公民監督權利的矛盾。協調這些內在矛盾不僅在我國,在公民監督相對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也難以把握一個合理的界限。不過從最本質的意義上看,公民輿論的公開監督是當代政治文明發展的基本趨勢,順應這一潮流無疑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確引導,以“疏”代“堵”,以制度理性引導和規范那些非理性的社會監督行為,才能取得有機互動、相得益彰的效果。
所謂制度化,就是一切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表達權,也維護黨員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制度化反腐區別于過去的運動式反腐,就是它要保證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它必須依據現有法律法規、黨紀規章等制度的規定,對腐敗分子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一切監督與懲處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義作為實質正義的必要前置條件,這樣才能對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合理保護。
陽光是最好的反腐防腐劑,制度建設的本質亦然。只有信息的足夠充分才能有效避免公眾輿論中的非理性現象,才能使被監督者的自我廉政意識建立在“公開”而不是“自覺”的基礎上。因此在制度建設、制度規范中充分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制度化反腐才能更好地引領網絡反腐逐步走向規范,同時輿論中理性力量才可能逐漸淘汰非理性現象,這也正是我們未來制度完善過程中最需要重視的。(王建芹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