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對丁書苗案關鍵人物、國務院扶貧辦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一審宣判。范增玉所涉嫌的貪污、受賄、詐騙三項罪名全部成立,一審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訴貪污受賄詐騙
2014年1月9日,范增玉在一中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范增玉涉嫌貪污、受賄、詐騙三項罪名,涉案金額約6000萬元,除其中10萬元是他受人請托為子女安排在國務院扶貧辦外資中心工作外,其他大部分款項均與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關鍵人物之一的丁書苗有關。
如果說丁書苗是一個商業“魔術師”,那么范增玉就是一個深諳官場的“藝術家”。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兩人在活動中結識,范增玉曾對丁書苗說,“多捐款,引起國家領導人的注意。”
2009年底,范增玉利用擔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和負責處理扶貧辦培訓中心業務欠款的職務便利,將丁書苗向扶貧辦捐贈的260萬元據為己有。他接受丁書苗希望參與扶貧項目、樹立正面形象的請托,為其安排在有關表彰會上發言、在有關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跡等,先后38次向丁書苗索賄財物,約合4000余萬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節期間,范增玉得知丁書苗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對丁書苗的下屬謊稱自己認識有關領導可以為丁書苗疏通關系,先后騙取財物共計890余萬元。但范增玉所謂的“疏通關系”并未讓丁書苗脫困。去年12月16日,丁書苗一審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判決數次用“特別”一詞
法院在判決書中幾次用到“特別”一詞,“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增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及詐騙罪。范增玉所犯受賄罪行,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所犯貪污罪行,數額特別巨大;所犯詐騙罪行,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懲處,并實行數罪并罰。范增玉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及詐騙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受賄及詐騙贓款均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詐騙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別依法發還被害人或予以沒收。
聽完宣判 一言不發
今天上午,范增玉的家人也坐在旁聽席中,走進法庭的范增玉幾次望向家人。聽完宣判后,范增玉表情平靜,一言不發地被帶出法庭,當庭未表示上訴。(嚴琪 文 李佳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