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收到法院對2名貪污犯執行收監決定的文書后置之不理,致使2名貪污犯脫離監管長達5個月之久。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檢察院向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分局發出了關于曹某芹、曹某美執行刑事處罰的檢察建議,促使這 2名5個月未收監執行的貪污犯被收監執行刑罰。
2015年4月1日,宿豫區檢察院在刑罰交付執行檢察工作中發現,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分局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宿豫區法院關于將貪污犯曹某美、曹某芹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收監執行決定書等相關執行文書后,一直未將該2名貪污犯送押執行刑罰,致使2名罪犯脫離監管達5個月之久。
宿豫區檢察院認為,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分局收到上述執行文書、長時間怠于執行的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9條“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規定,遂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該分局存在個別民警責任意識不強、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并提出三點建議:一是盡快將罪犯曹某美、曹某芹送押至監獄執行刑罰;二是對近年來未交付執行刑罰案件進行清理;三是強化對刑罰交付執行工作的規范管理。
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分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后非常重視,責成相關領導負責督促貫徹執行檢察機關提出的建議,并及時與宿遷市看守所溝通,于2015年4月23日將2名罪犯送交宿遷市看守所,由宿遷市看守所投送江蘇省句容監獄收監執行。記者馬超 通訊員郭文明 琚日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