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主任收174萬操縱學校招標
一審被判11年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全部退贓改判7年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延慶縣教委原主任馬鐵鈴為他人中標延慶縣的學校工程提供幫助,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74萬余元,一審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馬鐵鈴上訴,并在二審期間全部退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考慮馬鐵鈴的退贓情節(jié),終審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
>>案情買房不給錢操縱招標
房山法院判決認定,現(xiàn)年58歲的馬鐵鈴于2008年9月開始擔任延慶縣教育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教委全面工作。在延慶縣教委下屬單位建設工程施工中,由延慶縣教委負責選定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工程招投標工作。
2006年,馬鐵鈴在為其子購買海淀區(qū)文成杰座小區(qū)房屋過程中,通過請托房地產(chǎn)公司董事長唐某,只交納了部分房款即辦理了入住手續(xù)。馬鐵鈴當時向唐某表示剩余房款64萬余元在一段時間內(nèi)補交,但一直未補交。2009年8、9月間,馬鐵鈴指示別人在延慶縣永寧中學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對唐某兄弟參與競標的公司給予幫助,最終該工程由唐某弟弟掛靠的公司中標。至案發(fā),馬鐵鈴仍未補交剩余房款。根據(jù)其家庭存款情況,他有能力補交。
2011年10月15日,馬鐵鈴在購買延慶縣悅澤苑小區(qū)房屋過程中,向唐某索要了100萬元。2012年6、7月間,馬鐵鈴指示別人在延慶縣第一中學綜合樓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給予唐某兄弟的公司幫助,最終該工程又由唐某弟弟掛靠的公司中標。至案發(fā),馬鐵鈴未歸還唐某100萬元。根據(jù)他的家庭存款情況,其有能力償還。
此外,2009年8、9月間,馬鐵鈴收受雷某給予的存有10萬元的一張銀行卡。2010年,馬鐵鈴為雷某掛靠的公司中標延慶縣西屯中心小學附屬幼兒園工程提供幫助。
2013年10月13日,辦案機關工作人員在查辦其他案件過程中,向馬鐵鈴了解情況,馬鐵鈴主動交代本案犯罪事實。
>>宣判自首退贓終審判7年
房山法院認為,馬鐵鈴構成受賄罪,他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鑒于他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賠了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馬鐵鈴有期徒刑11年,繼續(xù)追繳其沒有退賠的犯罪所得139.3萬余元。
馬鐵鈴上訴否認索賄。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退繳了剩余全部受賄款項。市二中院認為,馬鐵鈴為自己及其子買房欠款總計160余萬,有能力歸還卻不予歸還,索賄意圖明顯;他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唐某弟弟掛靠的公司中標工程,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符合受賄罪的本質(zhì)特征。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二審期間出現(xiàn)新的退贓情節(jié),致量刑失當,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終審判處馬鐵鈴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