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14時許,李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昌平支行沙河分理處ATM取款機上發現一張未取走的工商銀行借記卡,于是將卡內5萬元人民幣轉賬至自己名下,然后分三次將這筆錢取出。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案后,經網上追逃,于2009年1月30日將李某抓獲。2009年2月3日,李某的家屬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鑒于李某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能夠積極退賠,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