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我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通過具體規則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順利推行。為什么時隔四年,相關政策法規落實如此讓人難以滿意?單位領導不重視,工作崗位專業性強且嚴重缺人,《條例》沒有制定責任追究方面條款等,恐怕都是原因之一。而正是由于員工和單位“地位不對等”,法定的帶薪假常常成為一紙空文,鮮見有單位因違反這一制度受罰,這更加重了帶薪休假落實的困難程度。
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用人單位要引起重視,制定實施細則,做好帶薪年休假和其他制度的銜接。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強硬起來,細查,嚴管,該罰的罰,該處分的處分。此外,工會組織也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只有這樣多管齊下,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帶薪年休假看得見更能摸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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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西安日報-西安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