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4日電 據(jù)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恐案中犯有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伊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3名罪犯依法執(zhí)行了死刑。
2014年10月31日,云南高級人民法院公布“昆明火車站嚴重暴恐案”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4名被告3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無期徒刑。
據(jù)媒體此前報道,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沙甸被民警抓獲。3月1日,因聯(lián)系不上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帕提古麗·托合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即商定即日按原計劃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五人遂攜帶作案工具,租車從沙甸到達昆明火車站。
21時12分許,五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qū)開始,經(jīng)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qū)、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dāng)場擊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犯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