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紅案二審開庭
情緒激動請求內蒙古高院量刑時考慮其改造情況
昨天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部分。今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一審判處趙志紅死刑,趙志紅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有立功表現,應從輕處罰。
上午的庭審為公開審理,下午為不公開審理,審理尚未涉及趙志紅是否構成立功。趙志紅對于檢方指控再次表示沒有異議。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旁聽了庭審。
呼格父母帶病聽庭十多分鐘
昨天早上8點多,內蒙古高院門口聚集了幾家媒體的記者,比起1月初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中院的一審審理時少了很多。
8點20分左右,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在大兒子昭力格圖的陪伴下來到法院門口,準備聽庭。昭力格圖說,父母最近身體均不好,開庭前一晚還決定不來旁聽,但又臨時改變了計劃,堅持旁聽二審審理。李三仁、尚愛云說,雖然兒子呼格吉勒圖已經被宣告無罪,但他們還是要了解審理真兇的情況。報道了呼格案的新華社記者湯計也到場旁聽。在旁聽了大約十幾分鐘后,李三仁、尚愛云夫婦離開法庭。
一審時,內蒙古伊敏律師事務所的謝飛、張瑞軍律師擔任了趙志紅的辯護人,但此次庭審,變為張瑞軍一人出庭為趙志紅辯護。
在一審時,趙志紅對檢方的指控均未提異議,承認均是他所為,這其中也包括了“4·9強奸殺人案”,他也最終被認定為是該案兇手,已被宣告無罪的呼格吉勒圖也就洗脫了該案兇手的不白之冤。趙志紅提出上訴的理由是,他有立功表現,應該被認定并由此獲得從輕處罰。
趙志紅稱10年改造已是正常人
根據法庭的安排,此次庭審將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個部分,公開審理的是趙志紅所涉及的盜竊、搶劫犯罪的事實,由于涉及個人隱私,趙志紅涉及的搶劫、強奸、殺人犯罪的事實部分將不公開審理。
9點多,趙志紅被帶進法庭。上午的公開審理部分,檢察官向趙志紅及辯護人出示并宣讀了三起盜竊、搶劫案件的相關證據,檢方認為,相關證據確實、充分。對于檢方的指控,趙志紅再次表示沒有異議,承認就是他所為。趙志紅的辯護人張瑞軍則表示,由于案發時間太久,檢方出示的盜竊、搶劫案件的證據不充分,事實也并不清楚,“證據鏈并不完整,口供筆錄前后有矛盾”。這三起盜竊、搶劫案件不該被認定是趙志紅所為。
據參加旁聽的人士表示,趙志紅在上午的庭審階段情緒比較穩定,最后階段,趙志紅提出想公開表達一些想法,此時他的情緒有些激動,甚至眼圈發紅。趙志紅表示,2005年他被警方抓獲時,覺得自己就是“罪大惡極”,對于死刑判決可以接受。但經過了10年的改造,他覺得自己已經改造為一個正常人,“看守所的管教對我進行了教育和幫助,很感謝他們,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我這10年的改造情況”。
法官提醒趙志紅,還沒有到最后陳述的階段,會留給他陳述的機會。昨天上午的公開審理部分,進行到11點左右結束。從昨天下午開始,進入了不公開審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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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因上訴而無關認罪
趙志紅在一審期間對于所有犯罪事實均承認,對檢方指控不提任何異議,在上訴時也沒有提出對認定的犯罪事實有異議,為何還要二審?
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曾辦理大量死刑及死刑復核案件的律師謝通祥表示,根據刑訴法規定,法院對于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趙志紅的案件也屬于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又是死刑案件,所以內蒙古高院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對案件開庭審理。
“自首立功”應是坦白
趙志紅認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表現,應該被認定并由此獲得從輕處罰,而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的行為不是立功和自首,而屬于坦白。
對此,謝通祥認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本案而言,趙志紅只是一直沒有翻供,也交代了公安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但該案只有他一個作案者,趙志紅交代的也是屬于跟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性質一致的犯罪事實,這不應該算作立功表現,就是應當屬于坦白。
此外,就趙志紅被認定的相關犯罪事實來講,已經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有的還手段特別殘忍,即便二審認定他有立功情節,也難以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京華時報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