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租國企土地機會與助理撈錢近百萬
國企廠長連收9年好處費獲刑
為了創收和增加職工收入,原北京水泥機械總廠決定將該廠區的一塊臨街用地出租。不料該廠廠長薛國民和廠長助理馬小林卻將土地低價出租,9年間共從承租人處收取近百萬元好處費。日前,記者從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薛國民和馬小林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助理牽線兩人獲利
2003年2月,位于昌平區的北京水泥機械總廠面臨企業改制,為增加職工收入,廠領導開會商議決定將廠區臨街的一片用地出租,由承租單位自行蓋房出租,會議決定由時任廠長助理馬小林負責此事。
馬小林很快找到自己在昌平區發改委工作的發小兒楊來順,向其透露此事。楊來順聽后覺得有利可圖,決定進行運作。
由于水泥廠當時決議只面對單位,不接受個人承租,為此楊來順找朋友借來了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義與水泥廠簽約。
楊來順的證言顯示,事成后,他除了每年給水泥廠廠長薛國民一定的好處費,以及廠房租金、日常維修金等日常開銷,剩下的錢都與馬小林平分。
楊來順的賬目顯示,2004年至2013年期間,薛國民共收受好處費45萬余元,而馬小林分得50萬余元。
2008年后,由于水泥廠不景氣,被金隅集團并購,薛國民和馬小林被各自調任到金隅集團其他企業任職,但楊來順每年依舊按照老規矩打點二人,直到2013年經人舉報案發。
2014年7月,昌平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薛國民有期徒刑10年,判處馬小林有期徒刑12年。兩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廠長否認其公務身份
薛國民及其辯護人稱,薛國民是普通合同制員工,因企業被收購,勞動關系轉至金隅集團,所以不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薛國民收的45萬元中,有25萬元是馬小林強行給他的,還有20萬元是借款。另外,薛國民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應當減輕處罰。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工商檔案、干部履歷表、任免通知、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均可以證明薛國民系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薛國民辯解其中20萬元系借款,但其既未出具借款的書面憑證,亦未與對方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等,且至案發未實際償還,故該20萬元應認定為薛國民收取的賄賂款。
法院經調查還發現,2013年5月16日,檢察機關對薛國民進行調查時,薛國民否認收受他人錢款,直至兩天后才如實交代,因此不屬于自首。此外,他揭發他人販賣毒品的線索,未查證屬實,亦不符合立功條件。
綜上,一中院裁定駁回薛國民的上訴,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助理稱其未受賄
二審時,馬小林辯稱,他僅向楊來順借款共計9萬元,并未收受賄賂。而且與楊來順共同投資建房,并支出過相關費用。馬小林還向法庭提交了三名證人的證言證明共同投資。
法院二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馬小林向楊來順借款9萬元。法院經查證還發現,涉案房屋的建設、經營、管理均由楊來順一人負責,馬小林均未參與。故馬小林的辯解不予采納。
最終,一中院終審駁回馬小林的上訴,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追繳受賄款53萬余元。
據悉,楊來順因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