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5月6日電 (崔琳)早在2002年7月,當時刑滿釋放的郭某,再次將甘肅中華職業學校重新申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2003年至2010年7年的時間里,郭某與其妻子牟曉某先后招募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李育某、董佩某、王某、符某、楊某某等10余人,并以“英語教育”、“文化產業”等項目形式面向社會虛假宣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并許以高額回報,誘騙大量受害人的款項。不僅如此,該職校還非法占用農用地,并以此為由使用詐騙方式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
6日,記者從蘭州市人民中級法院獲悉,這起參與人數眾多、性質惡劣的非法集資詐騙案已于5日在該院開庭審理。
檢方舉證并指控
據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3年3月起,被告人郭某、牟曉某夫婦先后招募李育某、董佩某、王某等人,謊稱他們具有中教高級、中教二級職稱,騙取甘肅省教學科研所對其“中國英語解碼識字教學法課堂教學模式的開發與研究”的課題鑒定書,以此鑒定書進行虛假宣傳欺騙不明真相的受害人向其學習并收取高額學費及投資。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間,上述被告人推出《單詞記憶終結者》,用此書虛假宣傳。
2008年11月,被告人郭某夫婦二人又招募了當時剛因犯非法經營罪刑滿釋放的張勇某、羅某(在逃)等人加入他們“集團”。2004年至2010年期間,該“集團”還先后加入了被告人符某、蔡東某、隋文某、楊國某、韓焱某、王希某、汪麗某等人。
這些被告人加入“郭某集團”后,明知被告人郭某所推出的項目均無法實際履行,但為了非法占有募集的資金,他們夸大自身參與學習效果,還通過招收商務人員和投資商的名義,向社會不確定人員募集資金,即:交納2萬元可成為公司的商務人員,并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招生,招收前兩名學員提成9500元,招收第三名學員提成4500元;向被害人虛假宣傳投資24萬一年返本,兩年回報100萬;投資50萬,一年回報100萬。
2009年6月,被告人郭某又利用甘肅中華職業學校與北京一個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古一征雙語雙腦441文化創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簽約資金高達1.6億元人民幣,以此騙取甘肅省委宣傳部頒發的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文化金獎”。經查,北京某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2008年4月注冊成立時,注冊資金僅為50萬元。
2010年,被告人郭某等人宣稱捐資1.2億元興建“甘肅省民族團結教育示范基地”,從而騙取省委統戰部的信任批準甘肅中華職業教育社依托甘肅中華職業學校設立“民族團結教育示范基地”,但該基地設立后,一直未進行民族師資力量的培訓,也沒有進行過任何與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培訓有關的活動。
2010年5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郭某在北京中心智庫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舉辦職業經理人培訓班,謊稱給參訓人員發放職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并可利用此證書開辦公司。但被告人郭某并無職業經理人培訓資格,也未聘請有資格的人員對參訓人員進行培訓,而由其本人向參訓人員進行授課,最終無一人獲得國家認可的職業經理人資格,當時被告人郭某等人向參訓人員每人收取23000元培訓費據為己有。
被告人郭某為了夸大自己的實力,于2011年5月由甘肅省文物局批準設立了個人博物館,并對外宣稱其博物館內文物價值連城,如龍袍、金縷玉衣、北京人頭蓋骨等,吹噓其實力雄厚,騙取眾多被害人的信任,經鑒定該博物館僅有國家三級文物6件。被告人郭勇、牟曉俊偽造材料、打著文化產業的旗號,先后于2009年12月28日、2010年12月13日、2011年9月1日、2012年12月7日騙取了蘭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共計30萬元。
記者采訪獲悉,被告人郭某等人以原甘肅中華職業學校為依托,并以虛假注冊資金的方式注冊成立了甘肅古一征解碼英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甘肅古一征影視制作有限公司、甘肅四維思維教育培訓有限公司等組建成甘肅古一征文化傳播集團,先后以“斯瑞文化”“國際九級基礎英語速成教育”、“斯瑞英語和解碼英語”等項目形式進行虛假宣傳、擴大效果、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并許以高額回報,誘騙大量受害人的款項。
經審計,該犯罪團伙共非法集資172,850,786.37元,其中退款21,362,185.90元;給商務人員提成35,376,335元;主營業務成本170,936.39元;繳納相關稅金1,175,306.49元;管理費用支出23,902,226.12元;營銷費用支出4,309.00元;財務費用支出102,408.17元;購置固定資產支出14,344,395.97元;在建工程48,298,520.48元。被告人郭某等人將集資款項肆意揮霍,用于給商務人員提成、修建違章建筑、購買車輛、房產等,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嚴重后果。
法院開庭審理非法占地集資案
此外,被告人郭某于2010年1月1日與蘭州市徐家山林場簽訂了《林地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畝數為26畝,期限70年。在中華職業學校在未辦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續的情況下,于2010年4月開始在所承包的林地內施工建設直至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被迫停工。
在中華職業學校建設期間,徐家山林場以違法施工為由,多次向中華職業學校下發“停工通知書”,并派林場工作人員阻止其施工車輛進入現場施工,但中華職業學校并未停工整改,被告人郭某還指使在校的學員對徐家山公園大門進行封堵,經區委、區政府協調,要求該校辦理相關手續后再施工,但該校在未取得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建造。直至2012年12月29日,蘭州市城關區林業局向蘭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報案時,該校才停止施工。
經鑒定中華職業學校在未辦理征占有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有并破壞林地51.3畝。
鑒于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牟曉某、張勇某、符某、楊國某、董佩某、李育某、蔡東某、隋文某、王希某、王某、汪莉某、韓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郭某、被告單位甘肅中華職業學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違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審理過程中,該案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對部分證據予以認定,未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案件的焦點在于定罪方面,多名被告人不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其中部分辯護人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并將擇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