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州區人民法院消息,商州區麻街鎮農民杜某某,因上訪期間涉嫌犯尋畔滋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移交商洛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羈押。商州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商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尋畔滋事罪。商州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因其子杜某死因不明、其妻王某某死因不詳及火化不知情為由進行信訪,在公安機關處理答復后,仍以上述理由多次赴省、進京并在中南海周邊地區非正常上訪。期間,因非法上訪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書面訓誡7次,被商洛市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杜某某仍于2014年4月22日進京竄至中紀委門前,與其他上訪人員一同采用蹲坐、跪門方式上訪,圍堵中紀委大門,經勸阻拒不離去,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及門前公共秩序。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證人證言,北京市公安機關說明,中紀委保衛處證明,商洛市公安機關對杜某某上訪的報告、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杜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應當從輕處罰。
商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實,有5名證人證言,北京市公安機關說明、訓誡書,中紀委保衛處證明,商洛市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杜某某上訪的報告、視頻資料等,杜某某書寫的保證書、領條等證據證實,與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商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非正常上訪,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后,再次同他人聚集在中紀委門前,采取跪門方式上訪,嚴重影響了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及中紀委正常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杜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表示不再因其子和其妻死亡之事無理取鬧,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故辯護人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當庭表示認罪伏法,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