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劍一
近日,廣州市法制辦公布了《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并開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未經批準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五倍至八倍的罰款。”輿論普遍認為,該條例有望改善廣州歷史建筑保護現狀——因為按以往的法規,亂拆歷史建筑最高只能罰款50萬元。
每座歷史建筑都是一處獨特的城市文化景觀,這些建筑是見證城市變遷和增加城市文化底蘊的載體,它們的一磚一瓦都是我們索引歷史記憶的線索。然而,一種非常尷尬的現狀是,由于歷史建筑一般被定位為“非文物”,并不具備文物保護的強制性,它們的命運時常充滿變數。很多歷史建筑在社會上的知名度不高,常因年久失修或疏于保護而變得破敗,甚至直到被拆掉之后才引起公眾的注意。
歷史建筑頻遭濫拆,折射的是違規成本偏低的事實。根據1997年頒布實施的《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未經批準拆除歷史建筑“最高罰款50萬元”。在土地增值預期持續走高的廣州,在財大氣粗的開發商眼中,50萬元顯然毫無震懾力。這種嚴重滯后于經濟和時代發展的規定,幾乎是在鼓勵開發商肆無忌憚地濫拆歷史建筑,也最終導致越來越多具有珍貴歷史和文化價值的建筑被拆成一片廢墟。
檢索相關信息不難發現,在寧波、武漢、杭州等城市,違拆歷史建筑所面臨的罰款同樣只有50萬元,而且這種“小額罰單”被使用的次數還很少。50萬元罰款成為歷史建筑保護的一道坎,可能是因為地方政府參照了《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厘清這一層背景,更能看出廣州立規重罰違拆古建的突破性意義。
我要給廣州市的這個規定點個“贊”,還因為《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應先確認該地塊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如果歷史建筑普查工作順利開展,職能部門將有望大致繪制出歷史建筑在城市內的分布圖,進而為城建部門和開發商的規劃提供有益的參考,這也能防止開發商以“誤拆”的名義狡辯。
不過,出臺規定對違拆歷史建筑的行為予以重罰,只是加強歷史建筑保護的第一步。要讓開發商不敢再像以前那樣濫拆歷史建筑,接下來至少還要做三件事:
其一,制定科學合理的歷史建筑價值評估體系。不同的歷史建筑,有不同的工藝和故事,也有不同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既然違規拆除歷史建筑將面臨“五倍至八倍的罰款”,那么,首先就應該有弄清被拆歷史建筑真實價值的機制。否則,如果歷史建筑的價值被人為低估,所謂的“五倍至八倍的罰款”也沒太大意義。
其二,持續推進和完善歷史建筑保護的立法工作。法國在100多年前就已經頒布歷史建筑保護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也都有專門的歷史建筑保護法,但我國目前只有《文物保護法》,而且諸如“罰款50萬元”的規定反倒讓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直接受影響。用更細致的專業法律為歷史建筑提供有力保障,已經是勢在必行。
除此之外,防范歷史建筑屢遭拆毀的悲劇,還應該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盲目賣地的沖動。一些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和任期內的政績,將賣地收入看得比保護歷史建筑更重要,這也是眾多歷史建筑遭厄運的重要原因。有鑒于此,不僅要對違拆歷史建筑的開發商進行重罰,還應該對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官員進行嚴厲的問責。(中國文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