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偽造古董檢測報告及收藏證誘騙他人購買或參股,詐騙他人錢財72萬,經江西上猶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十萬元。
2009年2月,被告人羅某在上猶縣黃埠鎮遇見過去的朋友羅小波,便叫羅小波找老板來投資做古董生意,羅小波不應出錢,只負責拉人入股,將古董拍賣后按協議分成,并給了羅小波一部手機和300元錢。兩人講好,羅小波幫羅某開車,每月工資1000元。
2009年2月至6月,羅小波相繼介紹被害人巫某、肖某和邱某給羅某認識,羅某對他們吹噓自己人脈關系廣,做古董生意很賺錢。稱自己手上有一批“青花龍紋海馬獸耳大蓋罐”、“藍釉白龍紋梅瓶”、“青花人物紋八棱帶蓋梅瓶”、“元青花人物紋帶蓋梅瓶”等古董,虛構自己是花數百萬元從專家處購得,自己不方便出面,需要借他人名義去拍賣,誘使巫某、肖某和邱某購買或參股,并由羅某帶他們到廣州拍賣,可以增值幾百萬,上千萬元的假相,并出示收藏證和偽造的檢測報告。使巫某、肖某和邱某信以為真,他們便與羅某簽訂了轉讓協議,先后轉賬及付現金共計72.05萬元給羅某。至案發,沒有一件古董被賣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三被害人的大部分財物已被追繳,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作前述判決。(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