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整形失敗,張女士將醫療美容整形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二中院近日終審駁回張女士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醫療美容整形公司賠償張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1萬元的判決。
2008年8月,張女士與醫療美容整形公司約定,醫療美容整形公司為張女士進行上瞼填充脂肪;重瞼修復;松解外眼角黏膜粘連;外切眼袋修復;假體隆下頜修復等美容整形手術。后張女士交了4.1萬余元手術費。醫療美容整形公司當天為張女士進行了手術。
術后,張女士對手術效果產生質疑,找醫療美容整形公司協商未果。張女士訴至一審法院,要求醫療美容整形公司返還手術費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4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中,經張女士申請,司法鑒定為醫療美容整形公司對張女士所行醫療美容整形術未達到預期美化容貌的效果,目前遺有右眼上瞼重瞼處成角、雙眼外觀不對稱,雙上瞼不平整等不良后果;醫療美容整形公司存在術前檢查不到位、對手術難度及術后效果預估不足、術前告知不充分等醫療過失行為,并與張女士目前遺有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張女士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美容整形公司醫療過失行為內容及其過失參與度,確定賠償數額。同時,綜合張女士的受損情況及美容整形公司的醫療過失行為等,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當,據此維持一審判決。(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