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存在著業主已經入住多年但房產證卻遲遲未辦理出來的情況,給業主帶來很多麻煩。如何規避房產證延遲辦理的風險?房產證延期辦理該如何維權?記者就此請律師解答,希望給廣大購房者提供幫助。
延期辦理房產證大多卡在開發商身上
業主搬進新居房產證卻遲遲不到位,這一情況在記者接到的投訴維權電話中較常見,有的業主甚至入住了五六年都沒拿到房產證。有些業主也為自己的房產證找開發商、房管部門打聽過,但一般得到的答復是開發商正在辦理之中,或者房管部門還沒接到開發商遞交的辦證材料。
據了解,在許多情況下,業主們的房產證不能及時辦理,大多和開發商的拖延有關。比如,有些開發商在樓盤的開發過程中,部分樓盤竣工后就開始對外銷售,先買房的業主已經入住了,后期的樓盤還沒有開發完。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往往打算把所有樓盤全部開發完后一起再辦理房產證,這樣一來,先入住的業主就要苦等上好久,甚至好幾年了。
面對這樣的局面,業主們雖苦不堪言,但的確沒有太好的辦法去應對,因為憑業主自己,是無法到房管部門單方面辦理房產證的。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辦理商品房的房產登記時,需要提供8樣證件(證明),其中包括:1.房產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初始登記證明;4.商品房買賣合同;5.完稅證明;6.維修基金收據;7.預告登記證明(非必要);8.如夫妻共同登記產權需帶結婚證。
而在這些必要的證件(證明)中,初始登記證明往往是掌握在開發商手中的,因此,雖然僅此一件,卻也足以讓業主們處于弱勢,只能眼巴巴的等待著開發商喊他們去辦房產證了。
打官司嫌麻煩怕退房只能等房產證
在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對于產權登記有明確的約定。如“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也有寫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按此規定,一些入住兩三年甚至更久之后仍沒得到房產證的現象,明顯屬于開發商違反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們雖然在法律上占據了有利地位,但仍有束手無策的感覺。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魏亮律師認為,關于房產證的問題,咨詢的很多,但真正打官司的卻很少,不少業主在面對房產證延期時選擇了等待,而不是根據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維權。造成這種局面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業主們嫌麻煩,也沒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打官司之中。另外一個原因,則是房子本身的升值空間,讓業主們害怕與開發商打官司后,會面臨退房的局面,導致房產升值部分落空。
一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業主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雙方的處理方式:如“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3%賠償買受人損失”。
這條看似公平的約定,但由于如今房價的漲幅,通常在新商品房到手后一兩年的時間里,房子本身的升值額度就已超過3%的賠償價值,這種價值的不平衡,使得業主們很難狠下心來按照合同去和開發商打官司,弄得一個退房的結果。畢竟,按照當初買房時的全額退款,再加上3%的補償,如今卻也很難再買到一處滿意的房子。
遭遇延期辦理房產證用法律為自己維權
遲遲拿不到房產證,業主們該如何維權呢?魏亮律師表示,業主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業主要查明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對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如何約定的,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只要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此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