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晚和13日上午9點,時任通濟鎮黨委書記楊勇兩次來到吳高亮家下最后通牒。
吳高亮告訴記者,楊勇給出了多個承諾。只要吳高亮停止阻撓,主動捐獻,政府可以為他補償前期投入并申請最高獎勵。如若烏木作為文物在博物館展出,還可以在下方放一個刻有他名字的牌牌,讓他“流芳百世”。同時,楊勇還告訴吳高亮,烏木的歸屬和損壞問題,待烏木起土之后,一個周內給吳“解決清楚”。若吳認為政府挖掘不對,也有申訴的權利。
最后,楊勇又告誡他,政府是保護性挖掘,若吳高亮不同意就強制挖掘,如果不配合,獎金一分也沒有。
在這種情況下,吳家偃旗息鼓,通濟鎮政府2月底終于順利挖出烏木,并運到與通濟鎮派出所一墻之隔的客運中心存放。
烏木歸誰 各有說辭
鎮政府挖出烏木一周后,吳高亮一直未等到政府承諾的“解釋清楚”。
吳高亮回想前后,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涌上心頭。
烏木起出前,通濟鎮鎮長郭坤龍為了使挖掘工作“師出有名”,詐稱“挖掘是縣委、縣政府(實質為市委、市政府)批示”,吳高亮要看批文,郭辯稱是口頭批示,以后再補。烏木起土之后,吳高亮多次索要批文,郭坤龍后來只好向吳高亮承認批文沒拿下來。
吳高亮為了討要說法,多次去彭州市文物局、彭州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起先人家多稱不歸自己管,后來干脆不再接待。”吳頗感無奈。
吳高亮又來到彭州市國資辦,就權屬問題談了一個多小時,雙方各執一詞,最后談崩了。
4個月后的7月3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正式對外宣布,烏木歸國家,獎勵發現者吳高亮5萬元,通濟鎮另獎2萬元,共計7萬元。
這個結果,吳高亮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幸好,頗有些證據意識的吳高亮多了個心眼,自當地政府在他家承包地挖掘烏木起,他每次都偷偷將微型攝像機掛在胸前,一舉一動,自始至終,官方相關行為全都攝錄進去,這為紛至沓來的媒體記者提供了鮮活素材。
隨著媒體的不斷報道,“彭州烏木事件”的影響迅速蔓延,地方政府被置于輿論風口,壓力倍增,以前所堅稱烏木收歸國有的說辭也已悄然改變。7月15日,通濟鎮政府工作人員周樹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改稱“我們沒有說烏木是國有的,歸屬問題正在鑒定之中,我們只有保管的權利”。
吳高亮堅持烏木應屬自己和吳高惠所有。吳高亮告訴記者,烏木雖在小溪的河道里被發現,但其中最大的烏木長達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約30米都是隱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兩塊田地里。
記者在吳高亮出示的他和吳高惠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看到,起出烏木的地塊,吳高亮占9.68畝,吳高惠占4.87畝。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21日與麻柳村17組簽訂《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據規定,此地雖屬村集體所有,但吳高亮和吳高惠是承包人,屬用益物權人。
吳高亮和律師張敏的依據有三點:一是物權法49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歸國家所有。”張敏律師據此認為,法律沒有規定的,國家并不當然所有。二是“先占原則”,即對于無主物,先占先得。他們認為烏木屬無主物,以此原則,吳高亮和吳高惠應該先占。三是物權法第116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即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他們認為烏木應屬天然孳息,理應由吳高亮和吳高惠取得。
對此持有相反意見的通濟鎮政府,此前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