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日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石家莊市房屋登記條例(修訂案)》,待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有望12月1日施行,舊《條例》同時廢止。新《條例》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條例》中所稱的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進行記載的行為,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抵押登記等。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房屋滅失;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等。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與購房人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購房人有證據證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兩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應登記在全體業主名下。新《條例》中增加了關于商品房初始登記時對業主共有房產登記的相關規定。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明確和記載,可以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新《條例》規定,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房屋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與房屋權利人共同申請,或者提供房屋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還應當與第三人共同申請。
根據新《條例》,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房屋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當事人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