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價換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有住房承租權與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交換;
(二)以公有住房承租權交換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權;
(三)有償轉讓公有住房承租權后,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凡按照《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租居民出售,但居民尚未購買的成套獨用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只可以按上述第1種方式交換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權,不得采取第2、3種方式交換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權或有償轉讓。如需交換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權的,則必須按《關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試行辦法》規定辦理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見“公房如何上市出售”)。
凡未納入《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可出售范圍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不可售公有住房)可以選擇上述三種方式進行差價換房。
承租居民之間、承租居民與單位之間公有住房承租權交換或單位之間有償調撥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均應按上述規定方式辦理。(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