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于老百姓來說是人生一件大事,選房、買房乃至收房時有很多需要留意之處。記者就購房過程前后常見的一些案例,請律師予以解析,為糾紛中的購房者提供維權策略參考,同時為準備購房的消費者加以提醒,防患于未然。
廣告內容寫入合同
案例:
某開發商刊登廣告時宣稱其樓房提供下列設施:煤氣管道、空調洞、內塑鋼門、外防盜門、分戶電表、地下車庫、屋頂花園……王某看后,遂與該開發商訂立了購房合同。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王某發現,該房屋無煤氣管道、屋頂花園、地下車庫等,遂找開發商交涉。對方拿出購房合同說:“雖然在宣傳材料上寫明有煤氣管道等,但那是別的房子的,不是你的房屋設施。我們的合同上并沒有寫要為你提供這些設施。”.
解析:
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買賣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售樓廣告不能作為證據。很多購房者都是沖著開發商做的廣告來買房的,如果在訂立購房合同時,將上述廣告內容明確寫入購房合同,這一麻煩就可以避免,這樣開發商便會受到合同的約束。
房屋質量要寫明
案例:
袁先生是某樓盤的住戶,近日,他發現自家天花板有一處開裂約2米長的縫。同時,樓上也有3戶發現自家天花板開裂多處。于是,他們把這一情況告知開發商,但開發商一直推卸責任,說樓板開裂屬正常,在與開發商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袁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律師認為,雖然《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對一部分的問題已作出了規定,但一般不寫明違約責任,所以要解決這類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質量要求白紙黑字寫清楚。此外,經常有開發商《住宅質量保證書》等相關文件只蓋章而不寫交付日期及最后落款日期的情況,這將對消費者以后的維權產生不利影響,應注意要求開發商將相關條款注明。
要求出示相關資質
案例:
張某購房并入住了2年多,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承諾交付后6個月內辦好房產證,可是卻一拖再拖。張某到有關部門了解后,發現該開發商在建房時沒有取得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照,這樣張某根本辦不了房產證
解析:
律師提醒,很多購房者之所以交了錢遲遲辦不到房產證,就是因為開發商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法定的銷售條件。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限定適當的日期,開發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購房者在訂立合同前,有權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證件或者通過律師調查一下對方是否具備開發條件,這樣就有一個安全的防范機制,降低購房風險。遲遲不能下發產權證的不利影響很多,如不能合法出售等。所以建議消費者選擇有實力的大型知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
逾期交房追究違約金
案例:
劉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合同中約定交房日期為2010年12月30日。到了交房日,劉先生找開發商要房,開發商卻告知由于房屋質量問題,要等維修好以后再交房,直至2011年6月15日開發商才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由于交房時間延期了5個多月的時間,劉先生想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但合同中僅約定違約金,卻沒有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標準
解析:
律師支招,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在購房后遇到開發商重大違約的情況,通常可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損失;二是繼續履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當然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二者并用總額要以實際損失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