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廉租房是指政府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租金補貼或者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今年6月1日起,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須按照其建筑面積5%配建廉租房。
記者昨日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獲悉,由該局聯合市發改委等7部門下發了《關于印發<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該細則對商品住房、經適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及城中村改造配建開發商品住房項目的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作出詳細規定。
將于6月施行的《細則》適用于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普通商品房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及長安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他區、縣、開發區參照本細則執行。
■經適房項目按15%配建廉租房
《細則》要求,從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按項目住宅建筑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配建廉租房時間節點由市國土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日期確定;新劃撥土地的經適房項目按照項目住宅建筑總面積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房時間節點由市房管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日期確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項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積30%的比例安置本項目低收入家庭。城中村改造配建開發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建筑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配建廉租房應與開發項目統一報建,統一建設,統一配套。開發項目分期實施時,應優先建設配建廉租房。
■配建廉租房要成相對獨立區域
《細則》明確,配建廉租房在規劃時要形成相對獨立區域,集中單棟或多棟建設,便于管理。原則上,出讓宗地住宅建筑面積大于30萬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積)的,應在本項目配建廉租房;出讓宗地住宅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萬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積)的,不配建廉租房,采取繳納廉租房建設資金的方式易地建設。易地配建廉租房,由西安市國土局提供土地,西安市房管局統一建設。
■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細則》明確,配建廉租房戶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兩室戶型為主,廚房、煙道、廁所、生活陽臺等功能齊全。水、電、氣、暖實行“一卡通”式設計。
配建廉租房應進行普通裝修,達到入住條件。裝修內容包括:室內外門窗安裝到位,地面水泥壓光,墻面和頂棚刷白,廚房、衛生間地面、墻面貼瓷磚,廚房灶臺、操作臺、洗菜池安裝到位,衛生間馬桶、面盆安裝到位,水、電、氣、有線電視、電話、網線等設施安裝到位。
配建廉租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裝修以及電梯等設備應與項目商品住房標準一致。建成后應辦理房屋、土地過戶手續。配建廉租房由市房管局負責日常運營管理,租金管理按《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易地配建暫定3700元/平方米
《細則》明確規定,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設資金由征地補償費用、前期費用、建安工程費用、配套費用、裝修費用和其他費用等組成,核定標準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細則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設資金核定標準暫按3700元/平方米執行。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設資金專項用于易地建設廉租房。
新劃撥土地的經適房項目配建廉租房,政府以廉租房建設成本價回購。
■配建廉租房 開發商禁動“歪腦筋”
《細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中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禁止開發商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項目和在建工程進行抵押或擔保貸款,不得設定任何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