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拿到轉賬單后,吳秋恍然大悟,因為其上客戶簽名處的簽字并非自己所書。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劉興成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連云支行是通過“無折轉客戶賬”這種不需要銀行卡、不需要密碼的交易方式擅自將錢轉走的,而幾經周折才拿到手的轉賬單證明,該次交易經被告的行長王媛蓋人名章,經被告工作人員簽名,蓋有“已通過核查”業務方章,經過被告的管理行中國銀行連云港核電站支行副行長趙剛(化名)簽名批準,充分說明“將200萬元違法借貸給連云港華和工貿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單位行為,不是王媛行長的個人行為”,因此原告撤消了先前對張金、王媛的起訴,而改訴連云支行。
“被告未經合法放貸程序,將200萬元借貸給第三人,屬于違法借貸。被告及王媛的行為,未經原告同意和簽名,也屬于違法借貸。”劉興成說。
缺失的錄像
但在法庭上,連云支行則稱,2011年12月12日,吳秋親自到連云支行柜臺辦理200萬元的轉賬業務,在提供銀行卡并輸完密碼后,吳秋接了個電話后有急事離開,此后一天未歸,而經辦柜員已打印好交易單據,并未意識到吳秋會離開銀行。
連云支行表示,客戶在交易單上簽名是在交易完成后的確認,并非交易本身。而在客戶簽名前,交易已經完成,由于無法撤銷,吳秋又一去不歸,王媛只好代吳秋簽字,并于當日將回單轉給吳秋。因此,這只是一筆柜臺轉賬業務,并非理財業務,其實質是一起民間借貸。即原告吳秋將200萬元自愿借給張金,并在起訴張金歸還借款失敗后,改為起訴連云支行擅自動用存款。
顯然,這與吳秋自述的王媛在其不在場的情況下自動為其劃賬的說法相去甚遠,這也成了案件爭論的焦點。
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連云支行的柜臺監控錄像,但連云支行稱,錄像的保存期限只有一個月,而原告起訴時間已超過一個月,遂未能保留。
隨后,《投資者報》記者向連云港市銀監局和其他商業銀行人士求證,都稱業內對銀行柜臺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沒有統一的規定,有一個月的,也有三個月的,但最短是一個月。
可疑的走款記錄
故事行進至此,由于雙方的說法都缺乏足夠有力的證據,孰是孰非實難分辨。但無論如何,轉賬單上偽造的客戶簽字和缺失的銀行錄像都使得銀行處于更不利的位置。
然而法庭上,連云支行向法庭提供的一筆與本案相似的走款清單驟然將有利的風向轉向了銀行一邊。
連云支行提供的證據顯示,早在2011年10月8日,吳秋的賬戶曾以相似的途徑,將150萬元轉至與本案同一個轉賬戶頭——華和工貿,從而間接借款150萬元給張金,后這150萬元在4天后歸還,利息共1.5萬元。連云支行稱,這次的轉賬單為吳秋本人簽字,吳秋亦對這一簽字沒有異議。
但吳秋強調,自己與丈夫都根本不認識張金,不會借錢給他。之所以會在載明錢款去向的轉賬單上簽字,是因為當時同樣是在王媛介紹“理財產品”的名義下,出于對銀行和王媛的熟悉和信任,而沒有仔細查看單據,銀行讓簽字就簽了,并不知道轉給了什么華和工貿,事后本金如期歸還,并未察覺有何問題。
對此,連云支行表示,吳秋在連云支行和中行的其他網店都買過多次理財產品,亦簽署過正規的理財合同,不可能分不清理財業務和非理財業務。
而劉興成表示,由于吳秋一直不知道連云支行及行長違規經營,因此在出事前從沒懷疑過銀行的信用,因此,基本上銀行的行長說什么,她就配合照辦。
沒有理財合同的理財
劉興成還補充說,截至本案發生的2011年12月12日,盡管吳秋在連云支行進行過多次銀行理財產品的買賣,但連云支行并未與原告吳秋簽訂過銀行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被告純粹在違法違規經營。